2014年10月,刘某(在逃)电话邀约张某共同成立一家公司,通过民间集资、投资的方式运作资金盈利,并承诺给予张某工资待遇、分红。随后,刘某用李某的名义,委托中介在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成立了攀枝花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金公司)。
2014年11月初,刘某电话邀约胡某参与公司经营,并承诺给予其工资待遇、分红,胡某同意。博金公司于2014年12月起在无融资资质的情况下,虚构“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委托其对外借款,采取在该公司的LED屏幕播放滚动字幕、向不特定人群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伪造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存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委托中介服务协议书》,借款方为“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担保方为“河南久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不等,以每月1.4%、1.45%、1.6%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并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吸收不特定人员的资金。
至被公安机关查处时,公司从29名被害人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10000元,支付客户利息共计人民币44885元,未清偿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265115元。这些集资款并未存入博金公司的账户中或用于其他投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分60余次转往多个账户被刘某等人占有。2015年2月,张某从博金公司离开后逃离,2015年4月18日,胡某将博金公司的财务凭证带离公司并丢弃后也逃离。公安机关先后将张某、胡某抓获。
判决结果
仁和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胡某、张某伙同他人,利用博金公司开展所谓的投资理财,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委托借款手段和高额利息为诱饵,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逃匿,拒不返还集资款,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12651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宣判后,胡某、张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胡某、张某以公司经营为掩护,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诈骗29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265115元,是集资诈骗比较典型的形态,不仅损害了公众财产,而且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有效防范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人们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规避市场风险;追求合法利益,杜绝侥幸心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确保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专家点评
罗仲奎(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主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在一定时期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打击该类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
同时,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正确区分正当的理财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界限,是防止该类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本案判决向公众揭示了集资诈骗惯用的方法、伎俩,对公众识破非法集资陷阱,进行自我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同时对试图从事该类犯罪的人员也起到了应有的震慑作用。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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