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市民王先生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一家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台电视,该公司在网页宣传中标注:4099元的一台价格为同期间内的最低价。但事后王先生取证核实,网站购物记录中还有更低价格情况出现,认为公司存在价格违法,欺诈消费者,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随后他以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城阳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网购合同有效,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案中消费者有证据证明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自己购买该商品,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也有权请求“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而电商作为销售者,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其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先生货款4099元,并三倍赔偿其损失12297元,加上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1500余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最好先进行全网搜索,或者进行线下商场的价格比对,做到心中大致有数,再查看成交记录。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复制保存商品链接网址,对商品宣传销售页面截图,当中要含链接网址,记下交易单号,最好能有聊天记录。一旦遇到价格问题,都可依此证据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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