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售出后,车行为了收余款,派员工驾驶买方张先生购买的电动车送他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先生受伤,引发纠纷。3月15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车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车行派员帮买方驾车回家 发生交通事故
2015年5月7日上午,张先生在顺庆区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当天中午,电动车行安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寇某护送该车,并负责收回张先生买车时欠下的余款。寇某驾驶张先生购买的红色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张先生,由该电动车行向张先生家行驶。
当车行驶至文峰大道何家院子公交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先生受伤。因赔偿事宜与电动车行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电动车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近19万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而是直到当日19时13分,张先生才报警。事故发生不久,车行安排另一员工到事故现场将事故车辆挪动到该车行的售后中心停车场,造成人为变动现场。虽然沿途的视频监控能够证明桓子河至泥溪口一段驾驶人为电动车行员工寇某,但当车行驶至文峰大道何家院子公交站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人无法确认,张先生与寇某互相指认对方为事发时的驾驶人,但均无其他证据证实,且现场无目击证人。
依据现场勘查、视频监控等现有证据不足以查清事故成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因现场遭人为破坏,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
法院判决 车行赔偿买方1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肇事车辆驾驶台只应坐一个人。肇事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寇某未办理符合驾驶该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行安排其为张先生驾驶车辆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张先生明知道该车驾驶台只能乘坐1人,仍乘坐于该车驾驶台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先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万多元,并一审判决电动车行赔偿张先生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张先生自行承担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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