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屯溪区法院开庭审理胡某危险驾驶一案,胡某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现年32岁的胡某系休宁县万安镇人,曾在2015年5月、9月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并被依法吊销驾照,但未就此深刻反省。2016年2月4日晚,胡某和几个朋友帮他人讨债,在屯溪聚餐。胡某喝下半斤左右白酒后接到徽州区一朋友电话邀约,遂驾驶一辆无牌车辆前往,驶至屯溪区屯光大道花山大桥北端一处红绿灯附近时,不慎与正在等红灯的汪师傅的车辆发生追尾。汪师傅下车问询时,发现胡某已趴在方向盘上,遂报警求助。经检验,胡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胡某如实供述罪行,赔偿受害人汪某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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