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似乎成为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农民工有劳动关系,那么,其提供劳动获取的报酬才能称为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那么其提供劳动获取的报酬,只能叫劳务报酬、劳务收入、务工收入……,但就不能叫工资。这决定了农民工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的累进税率3%~45%,还是按照劳务报酬统一税率20%。
2016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强力治理包工头招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
一是建设单位要清偿农民工工资。
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不被国家认可。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获得的收入,是“农民工工资”,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工资收入。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直接招用或以农民工和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否认农民工的工资。
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这是从行政管理职责方面进行分工,唯有行业主管部门,才能管得住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乱象,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和根治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三是公安机关配合打击欠薪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处理。
四是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救济职责。
人民法院作为提供最终司法救济渠道,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是最高法明文要求尽快办结农民工工资案件。
“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需要转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处理。”
六是通知附表将农民工作为职工,所以,包工头的介入,并不能阻断农民工的劳动关系。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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