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间,宋银秀、宋银翠伙同他人,组织并指使包括7岁刘某某在内的数名儿童在上海市青浦区、松江区、闵行区实施盗窃,窃得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19900余元。
2016年3月17日10时30分许,宋银秀、宋银翠伙同另外两名女子至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一超市收银台,指使一名男童窃得红色小米手机一部。
此后,她们还在生活馆、眼镜店、童装店、母婴用品店、花店、水果店等收银台指使儿童实施盗窃行为,盗窃物品除了各种名牌手机外,还包括拎包、皮夹等物品。
“通常两名被告人会和收营员说话以分散收营员注意力,儿童通常趁机潜入收银台迅速拿走物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表示,“儿童身高较矮,不易引起注意,就算被发现,两名被告也可假装完全不认识以躲避处罚。”
法院一审认为,宋银秀、宋银翠伙同他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均应惩处。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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