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A镇村民杨大山在附近一煤矿上班。2008年4月21日下午2时许,杨大山骑着自己刚买的摩托车去上班,途中遇见同村工友刘小河,杨大山就主动邀请刘小河免费搭乘自己的摩托车。当两人行驶到一下坡急转弯处时,摩托车撞上了桥墩,造成摩托车部分损毁及杨大山额部骨折、牙齿脱落移位和刘小河多处软组织挫伤。两人被一好心的路人送往县医院治疗,刘小河在医院门诊进行简单处理后便回到镇上换药治疗,在医院门诊部只花了500多元。
刘小河考虑到别人是出于好意搭乘自己,又是同村同单位的,还有杨大山受伤比自己严重得多,杨大山的摩托车也有损坏,刘小河就没好意思向杨大山提出赔偿之事。
出事几天后,杨大山妻子听说他们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便急着去煤矿报告杨大山受伤一事。煤矿对此无法确定,便派人到实地调查,附近村民也表示没看见发生交通事故,又对煤矿其他工人进行了解,也无法得到肯定回答,送他们到医院的路人到底是谁一时也无法查明,便拒绝了认定杨大山为工伤的请求。
听说自己工伤主张被拒绝,一家人便找到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经过了解和分析,律师认为关键是寻找送医的好心“路人”。其次,在工伤认定的实践中,工伤认定部门对证据要求形式上必须得三个以上的证人,且最好为工友作证。鉴于杨大山的情况,如果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很可能会由证据不足而被拒绝。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律师为杨大山指出了一条与惯常思维模式和操作习惯不同的维权之路。律师给杨大山的具体建议是,让工友刘小河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杨大山,由法院来查明受伤时间和受伤地点,这样间接地证明杨大山是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
经过分析和建议后,律师和杨大山亲属之间也建立了基本的信任。但是刘小河一开始便不情愿起诉杨大山。在他心中觉得自己本身就是免费乘车,损失又不大,还要去起诉杨大山,这事一旦传开对其人品名誉都将是极大的打击,他不愿当所谓“忘恩负义”的罪人。另外,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也相当缺乏,杨大山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都难以确定。特别关键的是,将杨大山、刘小河送医的路人到底是谁也无从知晓。
经过大量的说服工作,刘小河心理、道德、情感方面的障碍终于消除了。律师首先调取了杨大山的住院病历和刘小河的门诊记录等,还从护士口中得知了将他们两人送到医院的人的大体长相和姓氏。经过几天的走访调查,做好事的路人——邻村的王某找到了,当天他到镇上办事回家途中看见了交通事故的整个过程。
随后,律师积极地开展了调查、取证和起诉工作,案件很快进入了诉讼程序。法院便很快依法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也查明了杨大山、刘小河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支持了刘小河的部分诉讼请求。
刘小河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后,杨大山的案件的主要问题就解决了。工伤认定部门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加上路人的证明、工友刘小河的证言以及医院的病历记载等证据很快作出了工伤的认定。
但矿方因存在他们没有找到目击证人,无法认定受伤时间、地点等最初的认识,固执地认为杨大山不是工伤,便提出了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很快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杨大山被鉴定为8级伤残,矿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劳动仲裁委最终支持了杨大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住院期限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垫资的交通费等各项仲裁请求。矿方对后来的各项程序没有提出异议。
本案中,刘小河按我国法律规定,同样也可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赔偿。但刘小河由于只是软组织挫伤,损害不大,经咨询鉴定部门,他这种情况连最低的10级工伤标准都达不到。所以他便放弃了走司法途径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提醒:我国的人情关系色彩特别浓厚,尽管情、理、法有相通之处,但这三者毕竟不是同一概念,不应情、理、法不分。凡事按法律规定办事,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也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还应尽量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区分开。本案中,杨大山、刘小河没有第一时间向交警报案,他们认为既然是上下班途中受的伤,那矿方就应给其赔偿。殊不知,自己认为的受伤那仅是客观事实,要得到法律的认可那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只有用证据证实了的事实才叫法律事实。另外,2010年12月20日《工伤保险条例》对第14条已作修改,加进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本案发生在2008年,所以依照当时的法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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