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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发病不适, 算工伤吗?

来源:亳州新报 2017-03-15 10:00   https://www.yybnet.net/

市民李女士的父亲在一家酒厂工作,2月9日下午还未下班,其父亲就感觉身体很不舒服,下班后,他强撑着身体乘班车回到家中。到家不到5分钟,其家人便拨打了120,将其送往市人民医院。结果诊断为脑溢血,2月10日中午其病情严重,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李女士想咨询本报律师团,其父亲在上班期间发病,算不算工伤,另外其父亲公司购买有雇主责任险,他们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刘奇(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判断员工所受损害是否构成工伤,首先在确定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外,还要看损害的发生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形,同时还要满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结合以上条例的规定和李女士的表述,若其父亲在送往医院初次诊断病情后病情稳定下来则不属于工伤,若在医院初次诊断后48小时内不幸去世且有证据证明脑充血的初发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在则属于工伤。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李女士父亲由于脑充血所受损害不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且申请赔偿权利人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李女士父亲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记者曾莹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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