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万秋悦
“为了爱情,我甘愿打工供他读书,没想到他不但抛弃了我还让我丧失了生育能力……”近日,韩女士致电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我和钱某是高中同学。2006年,我们参加高考,都落榜了。考虑钱某学习比我好,我决定让他先高考,我到县城打工供他学习。
第二年,钱某如愿考上了大学。我又继续挣钱供钱某读了大学,后来他被保送了研究生。在此期间,一直与我保持同居关系,我却不知他与大学同学建立了恋爱关系。
四年同居生活,我两次流产丧失了生育能力。而钱某却和女大学生谈起嫁娶的问题。这让我伤心欲绝,请问律师:我能否申请钱某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钱某大学期间的费用我能否要回?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根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结合到本案中,韩女士对钱某的支持应当视为附义务的赠与,韩女士可以以钱某未履行赠与合同义务为由要求其返还大学期间为其花费的所有费用。我国现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支持青春损失费,但是钱女士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婚姻心语:
在青春时代的每一天里,我们都可以感受到爱情波澜的冲击,尽管这种冲击并不一定使我们走向目的地,但我们也没有理由不珍惜。
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15990906518, 186156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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