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以这一手法作案转走七万余元,被判盗窃罪
高密的荆某为了赚钱快,打起了歪主意,其以为他人办理信誉贷款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将自己提供的电话号码作为银行留存电话,再以做银行流水等理由让被害人存入资金,后注册“微信”、“壹钱包”并通过其掌握的被害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绑定“微信红包”、“壹钱包”,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转移到自己控制的银行卡上,窃取钱款共计7万余元。3月13日,记者从坊子法院获悉,荆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网上撒网搜寻目标
荆某初中毕业后,一直在社会上闯荡,到了三十而立的年龄也没找到一份正当职业。由于手头拮据,荆某一直想找一个来钱快的门路。前思后想,他想到了通过套取他人信息骗钱的歪主意。荆某之前想贷款,从网上搜到了相关信息,可是给对方打了手续费后,对方竟没有音讯了,这让荆某恼怒不已。此事发生后,荆某不是报案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而是更坚定了自己骗钱的想法。他觉得,既然别人可以骗自己的钱,他同样可以骗别人的钱。
荆某先是从网上搜到一些广告公司的信息,并联系他们帮其散发小广告,广告内容为办理无抵押信誉贷款,并承诺贷款快、手续简单,最后留下了荆某的联系方式。
“撒网”之后,荆某陆续接到一些想办理贷款人员的电话。为了使自己显得专业一些,荆某还询问对方的个人信誉及有无贷款记录等问题。
利用信息转走钱财
荆某告诉对方,如果想办理贷款,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银行流水账,同时让他们找一家银行开户,办理一张银行卡;二是在办理银行卡时必须预留荆某的手机号码,否则贷款无法办理。
随后,荆某让受害人将2000元—5000元钱存入银行卡作为流水,并将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号都发给他。前期准备完成后,荆某用受害人在银行预留的电话号注册微信,然后利用微信号上的支付功能绑定受害人办理的银行卡,此时只需输入他们的姓名和卡号,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就会收到验证短信。由于手机号是荆某的,他收到信息后就可以成功绑定受害人的银行卡。最后,荆某通过微信发红包功能,将受害人银行卡上的钱转走。
荆某在法庭上交代,他没有正当职业,手头没有钱,也不认识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本就不可能为他人办理贷款。
被判构成盗窃罪
经坊子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荆某通过虚构身份,以为他人办理信誉贷款为名取得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秘密转移到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窃取钱款共计7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判决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据坊子法院刑事审判庭都法官介绍,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即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以盗窃罪论处。
“市民在日常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预留自己的手机号码,千万不能听从别人的蛊惑。”都法官提醒道。本报记者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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