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案例1993年,杜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随后于1995年登记结婚。很快,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伴随着儿子的出生,家庭矛盾也纷至沓来。一次酒后,杜某对妻子大打出手。想到之前丈夫对自己的好,又怕事情闹大了被街坊邻居笑话,再加上孩子还小,李某便忍了。孰料,此后杜某一发不可收拾,经常对李某非打即骂。李某忍无可忍,在又一次遭到殴打时报了警。之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丈夫居然出轨了。
为了挽回婚姻,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双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见证下,杜某先后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打骂妻子”“不再找其他女人”等。这两份保证书让李某很感动。已经结婚20多年的他们本应更加珍惜这段婚姻,但杜某依然屡屡出轨,还多次动手打妻子。
之后,随着他们所在村庄的拆迁,两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其间,杜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对丈夫彻底失去信心的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杜某支付5000元物质损害赔偿金及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取得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份额。“我同意离婚,日子早就过不下去了。”庭审中,杜某说,“但我不应该支付损害赔偿金,我们离婚,她也有责任,且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法官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要求同被告杜某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案中,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不忠是导致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原告向被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害数额的确定,法院考虑到原告对家庭的贡献,且原告系无过错方及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酌定为5000元。
审判结果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原告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并获得两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额且享有相应的拆迁收益。
法官提醒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家庭暴力不仅会给受害者本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还会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受害者常常受传统思想、碍于面子等因素影响,在遭受家暴后忍气吞声。而家庭暴力证据又存在时效性,如果耽搁时间过长,可能导致证据的毁损或灭失,不利于事后的维权。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做到“零容忍”,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外,还应依法积极支持受害方提出的过错损害赔偿要求,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
同时,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对对方施加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增强权利意识,积极通过报警、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将作出人身保护裁定。
(张杰路歌鲁维佳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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