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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妇幼维权受关注 众多悲剧发人深省

来源:南宁晚报 2017-03-08 10:34   https://www.yybnet.net/

昨日下午,自治区高院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关注全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据介绍,由于家事案件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家事审判改革要求不能仅限于裁判这一个职能,更重要的是对婚姻家庭的救治,在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方面发挥职能作用。截至目前,广西法院积极开展家事少年案件审判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共设立419个“妇女儿童维权岗”,实现了自治区、市、县三级法院和乡镇中心法庭的全覆盖维权网络。

案例1

男子用金钱作诱饵 魔爪伸向未成年女生

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韦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使用金钱引诱等手段,先后与广西某县两所中学在校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左某、朱某、刘某、陆某、黄某等人,在其出租屋及酒店发生性关系。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某构成强奸罪,其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人,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害人全是在校女学生,且大部分是留守儿童,她们缺少关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被侵犯后,不知如何自救,致使不法分子频频得手。家长和学校应密切关注孩子,让孩子知道遇到哪些问题必须及时告诉父母、教师,并保证孩子得到的是保护而不是评判谩骂等。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在确定孩子遭遇性侵害后要及时报警。

案例2

患病女婴被丢在医院 父母构成遗弃罪

2006年,苏某的妻子黄某(另案处理)在广西某医院产下女婴,因女婴患有唐氏综合征而住院治疗。苏某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唐氏儿出生,遂与医院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期间,苏某拒不支付女婴的医疗费,在医院通知其办理出院手续后亦拒不办理。

2009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苏某、黄某将女婴领回家抚养。自同年年底起,苏某与黄某便离开南宁到山东省生活,将女婴遗弃在医院,未履行抚养义务。

2016年,苏某被医院起诉至法院。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对其年幼患病的亲生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苏某与医院的纠纷已经法院判决认定,该纠纷不能成为其将年幼患病的女儿遗弃在医院的理由,但鉴于苏某确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表示愿意将女儿领回家抚养,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苏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置患病的年幼亲生女儿不顾,不仅侵害了医院的权益,更侵害了其女儿的身心健康,应予以惩处。本案无论是在法理还是人伦上,都给人带来很大的警示意义。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每一个父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抛弃未成年子女,否则将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案例3

女童寄养亲戚家 被管教时多次遭家暴

父母因故不能抚养,7岁的小玲一直跟随其祖母卢某生活。2015年7月,祖母卢某因受伤,将小玲托付给女儿黄某。黄某与其丈夫刘某将小玲接至家中抚养。

但是,刘某在管教小玲过程中,却经常殴打她。小玲向学校报告后,学校找到刘某,劝他管教孩子要注意方式。刘某当着老师的面表示今后注意分寸。

2015年10月初,刘某因小玲偷摘本屯村民的柚子,又对她进行殴打。小玲随后被送到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刘某还打小玲耳光,小玲将事情告诉了护士。出院回家后,刘某又两次殴打小玲,最后转至南宁市区住院。得知情况后,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小玲的遭遇令人痛惜,她本有多次机会可以避免加重伤害,但均因未得到重视而最终造成其身心受创。本案中,村委会若及时介入、报警,或村民积极制止,就会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学校和医院的警惕性不足,没有及时报警或采取有效的措施;县医院两次收治小玲,却没有报警。这些因素导致小玲一再遭到伤害。

案例4

对前妻霸王硬上弓 男子被判强奸罪

两年多前,廖某和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同住一屋子的不同房间,两人之间偶尔还有性行为。去年6月5日晚,廖某进入前妻沈某的房间,要与其发生关系,在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廖某仍强行将沈某摁倒在床上。但因沈某拼命反抗,廖某并未得逞。

同年8月1日,廖某不顾沈某的反抗,强行与沈某发生关系。当日6时许,沈某拨打电话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但在本案中,廖某与沈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仍同住在一个屋子,在外人眼里仍像夫妻。廖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与前妻强行发生性关系会构成犯罪。廖某在庭审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同时又得到沈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殊强奸案,男女双方离婚后仍住同一住房,并偶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当被告人再次要求发生关系时,已经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仍为之,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在当今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背景下,这样的悲剧时有发生。女性在离婚后应与前夫保持距离,切勿在事情发生后追悔莫及,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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