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6年10月17日晚上,赵某某与家人聚会。席间,赵某某饮白酒一杯、啤酒一杯。吃完饭,赵某某驾驶车辆送家人回家,当行驶至颍东区济河路与北京路交叉路口北1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毛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并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报案后,赵某某深知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便找来他人“顶包”,在交警赶到现场后,赵某某不承认自己驾驶车辆,让王某某顶替,交警只好将其带至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采集血样送往鉴定。案发次日,赵某某在交警的询问下仍然否认醉酒驾驶车辆的事实,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而“顶包”人王某某在法律的震慑下,如实陈述了替赵某某“顶包”的事实。同年10月19日,赵某某的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赵某某不得不承认醉酒驾驶车辆的事实。
颍东区法院根据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一审判处赵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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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冯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