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李某借住在朋友小湖的出租屋内,因身上的钱几乎用光了,便向小湖借1000元,不料小湖却一口回绝了其要求。李某想到以前一起去酒吧消费都是自己付的款,现在自己有困难,小湖却不帮忙,越想越觉得生气,于是决定偷小湖的钱。凌晨3点多,李某趁小湖熟睡之际,偷偷拿走其放在桌上的钱包,取出一张银行卡和身份证。由于李某的微信从未绑定银行卡,便将该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手机微信账号上,然后提现4999元至自己的微信钱包内。事后李某把小湖手机里的银行转账信息全部删除。
后来小湖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卡里的钱竟少了4999元,他赶紧到派出所报案。10月15日,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第二天,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小湖的损失4999元。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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