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禽苗销售广告,在签订、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故意采取以次充好、高价出售、虚假承诺回收、使用消褪笔等手段,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骗取被害人财物。日前,濉溪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桑某在互联网发布虚假禽苗销售广告,承诺“包技术、包饲料、包运输、包回收”,吸引被害人与其联系。为取得被害人信任,桑某还谎称拥有孵化企业,并安排被告人孙某带领被害人 “实地考察”。 2015年10月21日,在濉溪县双堆集镇卢沟村王某和陈桥村刘某家中,被告人使用消褪笔与四位被害人签订 《鹅苗购销协议》,将7050只鹅苗及相应的防疫药品,以17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刘某等四位被害人。
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孙某伙同葛某(另案处理)亦通过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汝某向其购买鸭苗。被告使用消褪笔与其签订 《购销协议》,并将3000只鸭苗以1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汝某。后经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龙庙派出所调解,葛某退还汝某4500元。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桑某、孙某与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项某口头协议买卖鹅苗、鸭苗及回收成鹅等事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两被告人使用高价出售、以次充好、少发货、不予回收等手段,将价值约14860元的鹅苗、鸭苗及防疫药品等出售给项某。后经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桑某退还项某100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中桑某参与诈骗两起,数额83080元;孙某参与诈骗三起,数额9499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肖干马健李欣
新闻推荐
本报讯一男子酒后寻衅,对他人进行殴打,结果被对方用刀划伤头面部致重伤。2月22日,记者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获悉,通过视频追踪,警方已成功在浙江杭州将犯罪嫌疑人抓获。1月6日凌晨2时许,张某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