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黄昌华汪梅芬报道3月1日,太湖县检察院针对一起盗窃案,到案发地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在当地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样的呢?
据了解,太湖县晋熙镇某村民组长阮某因所在村小组道路未安装路灯,村民生产生活不便,遂于2015年10月至11月间,阮某伙同同组村民林某、陈某、胡某四人先后两次盗走太湖县市政公用事业中心10根价值1.4万元的路灯杆用于村小组水泥路照明。
2017年1月10日,太湖县公安局以四人涉嫌盗窃罪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认为该四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阮某等人盗窃路灯杆的初始动机是为了村民出行方便,并非是满足个人私利,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事后积极赔偿了受害单位的全部损失,且被害单位有一定过错,遂依法决定对该四人不起诉。
宣告仪式上,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述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对该案为什么构成犯罪向嫌疑人及群众进行了详细阐述。
阮某等四名被不起诉人均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在反省自身错误的同时,纷纷表示服从并感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今后一定要以此次事件为教训,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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