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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未办保险变更出险后是否该理赔?

来源:江淮晨报 2017-03-06 09:42   https://www.yybnet.net/

基本案情:2015年3月31日,张某为其名下的小轿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范围包括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5年5月16日,张某将该车转让给杨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杨某购得该车后,一直作为日常出行工具使用。2015年6月23日,杨某正常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因受伤产生治疗费用28000元,因车辆损坏产生维修费用15000元。发生事故后,杨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杨某不是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支付赔偿金。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虽然不是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由于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杨某作为受让人承继原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给付赔偿金43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手车过户未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机动车商业保险而言,保险标的是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只要投保人未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保险标的经多少次转让,该保险合同均随转让合同转移。但是,保险标的的转让也并非对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影响。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第三款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第四款规定在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下,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张某将小轿车过户给杨某,保险标的所有权关系发生转移,受让人杨某承继了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依法获得赔偿。张某或杨某虽然未履行通知义务,但杨某一直将该小轿车作为日常出行工具使用,未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未对保险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应向受让人杨某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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