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学生戴某在学校教学楼四楼走廊与学生胡某不期而遇。平时两人言语不和,戴某与胡某你不让我、我不让你,正面相撞,后胡某用右腿将戴某绊倒,戴某被绊倒后无法正常行走,当日诊断为左胫骨中段斜形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戴某伤情构成级伤残。因赔偿一事未能协商一致,戴某一纸诉状将学校、胡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学校在答辩期内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系同学间为琐事产生的纠纷,胡某在与戴某发生碰撞后未能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将戴某故意绊倒,导致其骨折,应承担主要责任。戴某作为班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与同学友好相处,其在走廊上与胡某相向而行,明知会相撞却不避让,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因此戴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学校未能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对事故的发生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与救护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因胡某是在校学生,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来承担。因学校为在校学生投有平安校方责任险,其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遂判决胡某的法定监护人及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赔偿戴某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例警示】《弟子规》中说,“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即我们的身体受到伤害,会给父母带来忧愁;品格受到影响,则让父母感到羞耻。同学之间应当互相团结、互相爱护,遇到矛盾冷静处理。学校则应利用晨会课或者班会课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着力规范学生行为,让学生明白打架、嬉戏过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告诫学生应当学会克制情绪,不应冲动伤人,因小失大。
(程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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