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缘分到了尽头,一套位于广东价值近万元的房产如何分割起争议。房产是女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多万元,婚后以女方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万元购买的。男方以女方有婚外情为由,要求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多分。
日前,玉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因贷款万元而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有,男女方各占一半。
男方以女方有婚外情为由
离婚时要求多分财产
李炳、张丽于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次年两人准备结婚,张丽的父母便支付首付款多万元在广东买了一处房产,同年5月张丽与李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9月,张丽以她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万元支付余下的房款。
婚姻初期,李炳、张丽夫妻关系尚好。年月,两人有了自己的儿子。
有了家庭有了孩子,本该好好经营婚姻,可后来,两人的感情出了问题,张丽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由于双方未能处理好该事件,矛盾不断加深。
年月,张丽以万元的价格,将在广东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于同年月还清了银行贷款。
事已至此,李炳向玉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并以张丽存在过错,要求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多分。
一审准予双方离婚
孩子归男方抚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丈夫提出的离婚要求,张丽表示同意。对于离婚问题双方均已同意,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孩子出生后,主要是由祖母照顾起居,现孩子一直与李炳及祖父母一起生活。法院认为,孩子一直与李炳及家人生活,加之孩子年幼,轻易改变现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因此,判决孩子由李炳直接抚养;根据本地生活水平及当事人收入,酌定张丽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给李炳。
多分财产被驳回
因按揭款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各占一半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李炳、张丽两人主要争议就落在这套价值近万元的房产上。原来多万元购买的房产最后以万元出售,这中间获得的万元房屋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为张丽父母支付,视为对张丽个人的赠与,婚后向银行办理的贷款为李炳、张丽的共同债务,上述房屋出售后归还了银行贷款,应视为李炳、张丽已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因此,首付款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张丽个人所有,因贷款万元而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出售后产生的增值为元,首付款应占增值数为.2元,剩余的.8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我们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房屋首付款占购房款比率为元÷=%,房屋出售后元-元=元,首付款应占增值数为:元×%=.2元,剩余的元-.2元=.8元,为贷款万元产生的房屋增值收益。
玉州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本案被告虽有过婚外情,但尚未达到上述情形,因此,李炳要求多分共同财产证据不足,遂判李炳、张丽各占房屋增值收益的%为.9元,由张丽补偿.9元给李炳。
(注: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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