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正州
月日清晨7时许,在郑州市中州大道路边停着一辆满载乘客的路公交车。原来,这趟公交车上有位女乘客发现新买的手机丢了,公交车被迫停在了不是站点的路边。一些心急离开的乘客主动要求“搜身”自证清白,到了就近的公交站点,丢失手机的女乘客站在前门处,对将要下车的乘客逐一检查…… (月日《大河报》)
这些乘客愿意被失主搜身,等于向其让渡了自己部分人身权利和隐私权,从情理上讲,似也是你情我愿,并无不妥。问题是,乘客不这样做,自己就被视作有盗窃嫌疑,在公交司机和失主的“控制”下脱不了身,不愿被搜身就难以脱身,这是否是一种胁迫?《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位失主知道搜身不妥,大概也是知法懂法的,为什么要做违法的事?
从乘客的立场讲,无端被失主怀疑为窃贼,无论自愿与否,被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搜身,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对人身权利和隐私权的粗暴侵犯,任何一个具备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乘客,都有必要对这种违法搜身说“不”。这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也是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失主对乘客搜身,其实质是用逐一排除的方式,揪出窃贼来,在其潜意识中,是将所有乘客都当作潜在的嫌疑人,这种“有罪推定”,是一个有自尊的乘客所能接受的么?
搜查作为一种警方办案侦查手段,唯有警察有权对嫌疑人依法实施,通过搜查排除嫌疑。在这种特定场合,公民才有义务配合搜查。
维护自身利益,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而不能像这个失主这样,以违法手段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公交司机而言,也是如此。除非司机和失主已经锁定嫌疑人了,否则没有权力阻止其他乘客正常下车。司机固然有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支持失主搜身也是欠妥的。在征得绝大多数乘客同意的前提下,开车去派出所等措施,才是可取的。
新闻推荐
据券商中国消息新股造富年年有,只是今年特别突出!最大受益者绝不是新股中签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都是不二人选。今年新上市公司家数已超过家,发行获益暂且不提,单说说今年的新股涨停数,实在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