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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代表”李宝俊上诉被驳 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西部商报 2016-12-22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据新华社电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发布,备受关注的“挖坑代表”李宝俊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被驳回,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至年1月间,李宝俊将其购买的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个体施工队。李宝俊要求卢祖富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祖富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

年1月日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经鉴定,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万余元。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李宝俊表示,他将案发地的修建工程交于曹某及山东菏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并签有合同,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亦由曹某负责,开挖地下五层系卢祖富等人提出并施工,他作为合同一方只是接受施工结果并给付费用,他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李宝俊的辩护人的辩护提出,原判采信的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存在疑问,鉴定所确定的损失金额不准确,应当重新鉴定;关于本次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员不按照正常的施工规范操作所致,施工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不公。

卢祖富提出,他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原判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对其量刑过重。卢祖富的辩护人则表示,本案价格评估、价格鉴定评估单位、鉴定机构的资质存疑,鉴定确定的损失金额过高,建议重新鉴定。

最终,西城法院依法判决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于判决结果,李宝俊、卢祖富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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