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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从重处罚情形电信诈骗致人身亡将从重处罚

来源:西部商报 2016-12-2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数据

前月检察机关 批捕电信诈骗嫌犯1.5万余人

据新华社电  记者日从最高检获悉,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势头。据统计,年1月至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介绍说,年,最高检积极组织各级检察机关参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同公安部开展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重点整治地区督导、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共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并与最高法、公安部共同研究法律适用、会签相关文件,进一步做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顶层设计,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合力打击和源头治理。

元明表示,最高检将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列入年重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有关专项打击行动。与此同时,对于涉及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最高检与公安部将继续联合挂牌督办,在确保办案质量的情况下,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有效遏制此类犯罪高发态势。

举措

据新华社电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这一“过街老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记者为您梳理其中关键词,助您一文读懂这份重要文件。

【关键词】 三千、三万、五十万

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解释称:“这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块钱,但是骗的人特别多。”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说,“按照以前的规定,三五百块钱立不了刑事案件,这次意见就明确,小额骗了多次的也要打击处理。”

【关键词】 从重处罚

意见中规定了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诈骗救灾款物,以公益、慈善名义诈骗,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诈骗等。

意见同时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键词】 五千条/次、五百人次

意见规定,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意见,上述情形中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见同时明确规定,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因此意见在制定时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

李睿懿表示:“这样规定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 就高量刑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李睿懿强调。

“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李睿懿说,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意见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关键词】 打击共犯

对于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出售、获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转账、套现、取现诈骗所得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意见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这些行为,都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甚大。”李睿懿说,这些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行为也均应受到惩处。

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明确,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诈骗京东余万

案例

网店经营者 被判刑

据新华社电 网店经营者邓跃光涉嫌诈骗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被提起公诉。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年有期徒刑,责令其退赔京东公司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7月至年5月间,邓跃光在京东公司提供的京东商城网络交易和支付平台上开设网店,利用其个人控制的买家账号进行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并晒单、评价,套取京东公司具有财产价值且可用于折抵货款的京豆,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从京东商城支付平台套现。通过以上手法,邓跃光骗取京东公司钱款共计余万元。

法院认为,邓跃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赃款大部分被追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1万元,责令其退赔京东公司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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