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康彦波 记者高雅)年轻男子酒后起意抢劫金店,面戴口罩进店,手持斧头砸开柜台,抢走条金项链。近日,未央区法院对黄某某抢劫金店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查,岁的被告人黄某某酒后起意,预谋抢劫金店,并准备了斧头、口罩、衣服等作案工具,于年月日晚8时许,骑电动车至未央区渭滨路老凤祥金店门口,用口罩遮面,手持斧头冲进店内,用斧头砸开玻璃柜台,抢走黄金项链条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将所得部分金项链拿到金店加工制作了2枚金戒指,又将部分黄金项链以1.6万余元的价格销赃。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作案嫌疑后,电话传唤黄某某到案。他接到电话后来到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抢劫金店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办案民警在其住所找到了条金项链。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赃1.6万元。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斧抢劫金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鉴于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单位,且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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