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新作(124)∕叶延滨
叶延滨,现任中国作家协会诗歌委员会主任,中国诗歌万里行常务副主任,中国诗歌学会副会长,中国作家协会全委会名誉委员。
曾先后任《星星诗刊》主编,北京广播学院文学艺术系主任,中国作家协会《诗刊》主编。中国作家协会第六、七、八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迄今已出版个人文学专著48部,作品自1980年以来先后被收入了国内外500余种选集以及大学、中学课本。
近来读报纸,诸多有能力的官员,多因受贿收礼而落马。其中许多都是读书人,不少还是寒门子弟。几十年奋斗,被提拔重用,在受人敬重羡慕的位子上,一下子跌为阶为囚。作奸犯科,应受其罚。许多落马官员在法庭上认罪追悔的告白,听了也感到几分惋惜。小偷在公共汽车上偷人钱包,众人喊打,知道当扒手可耻,知耻而不为也。盗贼入室窃人财物,铤而走险,知道当强盗可恶,知恶而不为也。官居高位,却取人财物如在自家囊中取物,不知耻者也不知恶,处之泰然,取之心安,没有畏惧。这种心理是官场中那些后来坐在法庭的被告席者。他们在当初受贿索贿时,并不认为是在犯罪,可能还有些“理所应当”的被尊敬的快感。近日闲读《左传》,有两则与玉有关的故事,读后感叹不已。
一则故事可加题目“怀玉有罪”。《左传.恒公十五年》载:“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鼗及我。遂伐虞公。”故事说的是,春秋时期的虞国国君人称虞公,他的弟弟人称虞叔。虞公知道虞叔有块好玉,索要之。虞叔开初不肯,后来想起此事又后悔了。因为周地有民谚:老百姓本来没犯法,但老百姓怀里有宝玉就犯了法,就会因为怀玉而受害。于是将宝玉献给了国君。那知国君还想要他的宝剑。虞叔说:这样没完没了地索要,最后会要了我的命啊。于是举兵造反。故事中被索要宝玉的还是国君的弟弟,但也不堪国君贪得无厌最后起兵造反。这个故事有个关键词:“怀璧其罪”。这是所有索贿受贿者的心理支柱: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说大白话,像璧这样的好东西,怎么能在老百姓手上呢?位尊者从老百姓那里得到奉送的礼物理所应当。
另一则故事可加题目“不贪为宝”。也是关于献玉的故事,足以说明玉在那个年代是财富的代表,同样是《左传.桓公十五年》载:“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之,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这个故事说,宋人拾到一块宝玉,要献给宋国的国防部长子罕。子罕不接受。宋人说,我找玉匠鉴定了是真宝玉,才敢献给大人。子罕于是说了一段精彩的话:我以不贪财为宝,你以玉为宝,如果你把玉给了我,我们都丢了自己的宝贝啊!这里说出了为官为尊者的命脉——不贪为宝。那么拾玉者为什么要献宝呢?宋人说,老百姓有这样的宝玉,走在路上都不安全,把它献出来也是求个平安。故事最后讲子罕找到个解决的办法,请一个好工匠雕琢成器,卖了好价让宋人变成个富翁返家。
这两个故事都有一个共同的论调,“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和“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就是说,自古以来都认为老百姓不可以有好宝贝。因此,当君主和成了官员者,受奉献之,理所当然,不算贼,也不是盗。这种官员心理,构成了官场潜规则,千百年来,多少曾是俊杰人才之辈,最后死在“潜规则”中,可惜也可悲。
这两个故事有不同的结局。一是按照“怀玉有罪”的逻辑走下去,就是贪得无厌,连国君的兄弟都受不了这“无厌”,起兵伐之,何况百姓乎?揭竿而起皆因为尊者的“无厌”。另一个结局则是“以不贪为宝”的子罕所讲的道理。送礼受贿,送者受者,皆失其宝。特别是为官者,历朝历代的为官之道,虽然千差万别,在老百姓心里只有一条:以不贪为宝者,皆叫清官。能力有高下,业绩有大小,在老百姓心里,就一条底线“不贪为宝”。
两块玉的故事,像两面镜子,一面照出了“怀玉有罪”,另一面照出了“不贪为宝”。两面镜子也是一块宝玉的两个面,细想一下,真是值得琢磨的事情。“以不贪为宝”五个字,是古今为官之道摆在第一的明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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