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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诈骗“剧本”以共犯论处

来源:市场星报 2016-12-2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诈骗老年人、在校学生等将从重处罚;诈骗财物价值元以上可判刑,超万元最高判无期;发布的诈骗信息网页浏览量超次,可判3~年;为诈骗分子制作、提供“剧本”,将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据中新社电

如何量刑? ——诈骗元以上可判刑,超万最高判无期

上述《意见》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3万元以上、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哪些情节将被从重处罚?

——诈骗在校学生等

该《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为诈骗分子撰写“剧本”要担责么?

——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一些为诈骗分子出谋划策、撰写“剧本”的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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