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年月日,曾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冯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冯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曾某负全部责任。曾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曾某垫付了元费用。之后曾某多次要求冯某返还其垫付款,冯某不予理睬。曾某一气之下,将冯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冯某交通事故损失元,冯某返还曾某垫付款元。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往往把交通事故肇事者、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或车辆所有人通常申请法院对自己垫付的费用做出处理,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或者要求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退给垫付者。法院从为民司法、减少诉累的角度,通常一并处理肇事方垫付的费用,由受害方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中予以返还。本案中,冯某的伤情并不严重,花费的医疗费不多,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解决,被告冯某觉得还要请律师太麻烦,反正曾某已给了元,弥补自己的损失也差不多了,就懒得出钱费力去起诉曾某与保险公司,导致曾某拿回垫付款的希望落空。原告曾某觉得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冯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从法律上讲,原告曾某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现实中,不少肇事方从道义出发会结合自己的能力垫付一部分抢救或治疗费用,但通常在作为被告应诉答辩时请求一并处理,即要求受害人在保险公司理赔款中予以返还。该案中,法院给予冯某合理的时间要求冯某另案起诉曾某和保险公司,待立案后建议原告撤诉。但冯某一直置若罔闻,法院判决冯某返还垫付款,并建议冯某就自身的各项损失另案起诉。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在治疗期间,致害人垫付抢救费、医疗费体现了致害人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但如果因救护受害人产生的垫付损失不能取回,或是取回的成本很大,那么无疑会降低车主采取救护措施的积极性。而致害人不愿意垫付费用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交通事故发生后,致害人应当结合自身能力和伤者的伤情积极垫付部分费用,受害人也应当换位思考,及时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兼顾垫付人的利益,不应让讲道义的人“寒心",让本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金蝉脱壳"。
(程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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