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在外所负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必然延伸,也被司法解释所确认。但是遇到特殊情况负债或者是离婚后发生诉讼纠纷,该如何认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今年1月,张某驾驶汽车送孩子上学途中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同年9月,张某与其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同年月,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万元。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追加李某承担责任。李某则提交执行异议书,认为不应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几大争议焦点:本案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主体问题。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运行利益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
本案中张某驾驶车辆接送小孩上学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且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其次,如何判断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以从夫妻双方举债的意愿及债务的利益指向两方面来分析,如果夫妻之间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且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共同双方,那么该债务就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夫妻双方即便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及目的去分析,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张某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张某基于家庭生活需要接送孩子上学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对此行为负责。
张某驾驶车辆接送子女上学途中,其驾车行为在夫妻间显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终目的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判定张某驾驶车辆接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既符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原理又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可以认定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李某应当成为被执行人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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