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月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电信诈骗元就可判刑,依法从严惩处成为《意见》的核心。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元以上、3万元以上、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意见》还规定,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等等。
为斩断电信诈骗犯罪链条,《意见》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意见》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这些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受到打击,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李睿懿说,政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同时,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意见》就“追赃挽损”也专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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