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
一直以来,超载、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给公众出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尽管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处罚、记过扣分及 “醉驾入刑”等不无警示与惩戒的整治功效,但在促进人们养成遵章行车良好习惯方面却收效不大。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的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无疑是倒逼违法者遵规、构建“车轮上的文明”的创新举措。
与违规罚款和违章被拘的常规性处罚相比,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征信挂钩的惩戒,大大提升了交通违法的成本,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更是对周围人的警示。
当然,落实交通违法行为“信用惩戒”的处罚权,也需明晰边界、恪守底线,确保公平公正。鉴于信用评定所具有的激励、警示或惩戒功能,在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大背景下,交通违法的“信用记录”不妨实行有奖有罚和以功抵过的动态性管理,给交通失信者以改过自新、提升等级的修复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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