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现年71岁的北京人周新生,因涉嫌“投机倒把”被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近20年。公安机关扣留了当初对周新生侦查时的财产价值近100万元,至今没有返还。周新生近日再次向廊坊市中院提请国家赔偿,要求公安机关返还并赔偿扣押了其20余年的财产。而对于该案,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3年的一份说明显示,“由于该案案情复杂,现仍在侦查中”。(11月15日《京华时报》)
周新生因涉嫌投机倒把,被香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时间是1997年6月15日,而其“因此”被公安机关扣留价值近100万元财产,则发生在两年前的1995年。同时,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大修,已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在这种背景下,香河县公安机关以“该案案情复杂”为由,没完没了地侦查约20年,既不宣布侦查终结、也不撤案,无疑显得十分荒谬。
其一,在“投机倒把罪”已被取消情况下,公安机关仍坚持以不存在的罪名对周新生立案侦查,不仅师出无名,也已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刑法原则。其二,因为“投机倒把”,早在1996年,周新生就已在当地被处以“劳动教养3年”处罚。这种背景下,在周新生已被解除劳动教养后,仍被继续以“投机倒把”的罪名立案侦查,实际上也有违“一事不二罚”原则。
其三,在侦查迟迟不能终结,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扣押周新生价值百万财产超过20年,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事实上已构成了对周新生财产权的侵权。
不过也要看到,这样一起案件之所以发生,除了相关公安部门办案存在问题外,也暴露一些明显的法律漏洞。比如,现行《刑诉法》虽然对“侦查羁押期限”,有着明确要求,但对于像周新生这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却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侦查期限”。这意味着,只要不涉及羁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即便侦查近20年,也并不违法。同时,针对“扣押财产”,虽然两高“解释”规定了“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这样的期限,但作为上位法的现行《刑诉法》同样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扣押期限”。
因此,要想有效杜绝此类现象,除了规范公安等侦查机关的办案行为之外,同时也要进一步在源头上健全完善立法,尽快填补相关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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