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绵区检察院自2014年以来,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拖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至今共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7件8人,依法批捕7人,已起诉5人,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5人;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经教育后及时付清工资且社会危害性基本消除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2人。
监督立案侦查,涉案欠债人外地被抓
龚某某是甘肃省酒泉市人,来福绵区承包经营水洗厂的某些车间已有些年头。去年3月,龚某某因经营方面原因,开始拖欠厂里62名工人的工资,至同年9月,这笔欠薪已高达584345元。工人多次与龚某某交涉,但龚某某总是找理由拖延。
因长时间拿不到工资,工人投诉到当地相关部门。接报后,有关部门向龚某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这对龚某某起不到作用。福绵区检察院在深入人社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和证据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将龚某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监督及时立案侦查。
今年3月14日,在广东廉江市某高速公安检查站,龚某某被廉江公安局抓获。3月28日,福绵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批准逮捕龚某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促使及时付清,作出不起诉决定
郑某某是福绵区人,在当地经营有一家水洗厂,且雇佣了5名工人干活。自2011年初开始,郑某某经常不足额发放工人工资,至2012年3月,他间断拖欠了工人3个多月的工资共计3.9万余元。工人在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人社局投诉。人社局经调查后,多次责令郑某某限期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但郑某某均拒不支付。
2014年1月28日,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21日,郑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批捕。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对郑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从法理情上循循善诱,强调政策对农民工的保护,以及对欠薪行为的严厉惩罚等。通过教育,终于促使郑某某于2014年7月支付了所欠工人的全部工资。
福绵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支付欠薪完毕,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基本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2014年8月5日,福绵区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逃匿不支付,获刑又赔钱
曾某、阮某是湖南邵阳县人,两人来福绵区承包某水洗厂一车间进行生产经营有一段时间,自2015年8月起开始拖欠65名工人工资,至11月共计49万元。同年12月,劳动部门组织其与工人协商并达成工资支付方案,但随后两人在没有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况下离开了玉林。
今年1月28日,劳动部门采取张贴及邮寄的方式向曾某、阮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他们拒不支付。后来,公安机关将他们列入网上追逃人员。3月8日,阮某在邵阳市一网吧被车站民警抓获。次日,曾某在邵东县落网。3月26日,福绵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将曾某、阮某依法批准逮捕。
近日,经福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阮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两人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工人的谅解,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分别对曾某、阮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
检察官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希望用工者筑牢法律底线,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谨防以身试法。”福绵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者可能受行政处罚,还可能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若工资被恶意拖欠,劳动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而用人单位和包工头等不信守承诺,突破底线拒付工薪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韦晓兰 张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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