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二审
据法制晚报消息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在红十字会的职责中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造血干细胞、器官捐献工作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其中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等。
值得关注的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职责,实践中红十字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相应职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红十字会的职责中增加规定:“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及时公布社会捐赠情况
草案规定,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私分、侵占财产或追究刑责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未依法公开信息的,均要由上级红十字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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