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拟作出重要调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0月31日《新京报》)
这一允许受性侵未成年人在年满18岁后继续追诉、被舆论称为“秋后算账”的诉讼时效规则修改,意义无疑十分重大,非常值得肯定。其不仅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也具有明显的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
很明显,作为心智尚不成熟、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害后,他们事实上是很难甚至根本无法及时在现行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的。如此前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被公开报道年龄的受害者中,0至7岁的有58起,受害者最小年龄为6个月大女婴;7至14岁的占到总量的70%”。在这种年龄背景下,一旦监护人因种种原因而不为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代理民事诉讼,那么他们的相关权利,就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济和保障。这诚如相关民法专家指出的,“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社会正义难于伸张!”
所以,在诉讼时效上允许受侵害未成年人“秋后算账”,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实际上也有利于确保对性侵加害人的惩戒力度,强化“以儆效尤”的效果。而且,据报道,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审民法总则草案时,已将诉讼时效由现行的二年延长为三年。这意味着,今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不仅可以在年满18周岁后“秋后算账”,而且这种“秋后算账”的时效可以一直到21岁之前。
不过,点赞之余,回到现实,恐怕仍要意识到,允许“秋后算账”的诉讼时效规则修改,效果究竟如何——能在多大程度上产生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惩戒性侵加害人的效果——事实上仍是难以乐观高估的。因为众所周知,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意味着,即便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年满18岁后可以“秋后算账”,但仍要为“秋后算账”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在现实中,这样的举证责任,对于在案发时还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来说,显然是难以承担的。这正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即使受害人提出赔偿,也很难获得支持,主要原因还是证据方面。案发时间久,受害人当年看病等证据已经没有了。”
在这种现实背景下,为确保“秋后算账”的实施效果,更充分地实现对被性侵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对加害人的惩戒,或许还需进一步在举证规则方面进行相应的配套,也即,鉴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特殊性,在这类案件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倒置相关举证责任——让加害人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自证清白”。如此,“秋后算账”的追责力度和“以儆效尤”的威慑效果,才有望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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