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钱浩然)“当时脑子一懵就动手打人了,不仅要赔人家损失自己还成了被告,现在想想真是又荒唐又窝囊。”虽然吴某对于打人的行为十分后悔,但是他依然要面对法律的惩处。绩溪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吴某是一名修路工,年初,吴某、刘某和其他工友一起在某村的村口修路。在修路的过程中,吴某与刘某居然因在何处开工发生纠纷,他们一人认为要先从中村路段开始,另一人则认为应该先修另一条路段。两个人互不相让,演变成了推打。打斗中,吴某一拳打向了刘某面门,导致其受伤。经鉴定,刘某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工友报案后,吴某并未离开现场,自觉接受传唤,并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候,后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各个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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