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钱浩然)近日,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两人死亡的被告人章某,被绩溪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6月22日,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为了赶时间,章某的车速超过了该路段限定的车速,结果避让不及,与前方迎面驶来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汪某甲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汪某乙受重伤休克,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章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章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意外情况后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后者对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章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章某交通肇事后通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遂综合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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