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刘娅)价值四千元、六千元的苹果手机,却被仅以一两千元的价格出售。男子平某、周某明知这样的手机来路不正仍购买,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日前,被告人平某、周某在明知手机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一案,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平某、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两个月,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今年3月25日6时许,丁某(2004年5月生)在田家庵区某网吧,趁被害人俞某和朱某熟睡之际,将二人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4073元)和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6478元)盗走。上午10时许,丁某携带盗来的两部手机到该区国庆路柏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手机维修部,要求为其刷机解锁。柏某要求丁某支付100元刷机费,丁某因无力支付便提出将两部手机卖给柏某,遭到柏某拒绝,但柏某明知该手机来路不正,却仍介绍被告人平某收购。
当天中午12时许,平某来到柏某经营的店铺与丁某见面,平某明知两部手机来路不正仍以1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平某收购两部手机后联系被告人周某,并将手机邮寄给周某,周某明知手机来路不正仍以2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5月24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平某、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两被告人主动退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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