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7日晚11时左右,李某驾驶自有的重型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翻车死亡,同时造成同车的另一司机张某严重受伤。张某伤后住院就医,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5万余元,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且终生存在部分护理依赖。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只投保了3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3万元。张某就剩余损失与李某妻子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将李某妻子、李某父母(已与李某夫妻分户另过)、李某的子女(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全部事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购买货车从事运输,应认定为李某夫妻的共同经营行为,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李某死亡后,李某的妻子应当赔偿张某的事故损失。李某的父母早已与李某分户另过,李某的子女系未成年人,张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父母和子女继承了李某遗产的情况下,李某父母及子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妻子承担张某的事故损失。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妻子应否对丈夫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即妻子是否须承担丈夫侵权事故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部分废止)》第43条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首先,李某经营货车运输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李某生前已与其父母分家另过,其购买货车经营运输业务,购车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收入也是用于家庭生活,李某的子女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李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经营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其次,李某开车事故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货车运输是一种高风险职业,李某在深夜出车致车辆翻倒路边,并不是李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一般过失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李某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父母早已与李某分户另过,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父母和子女继承了李某遗产的情况下,李某父母及子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夫妻共同经营的车辆由于丈夫一般性过失造成的事故损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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