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5年7月,电工杨明天,接到老乡电话,邀请他去昆山的一个装修工程进行电工操作,杨明天答应后便从安庆赶到昆山工地开工,谁想第二天在进行钻灯孔作业时,杨明天右手臂被磨光机切割断神经和肌肉,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该昆山工程是由上海向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装修,其昆山负责人张山,分包给被告吴勇,吴勇又分包给王凯,王凯又将电工工作分包给朱斌,即叫查旭东过去帮忙的安庆老乡。事故发生后,杨明天向向阳公司出具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明,但遭到向阳公司拒绝后,向向阳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因没有劳动合同、门禁卡、工作服等证据而被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杨明天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向阳公司、张山、吴勇、王凯、朱斌为被告,向昆山法院提起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判决原告对于其受伤的事实承担50%的责任,并判决四被告对于原告的受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在杨明天这个案子里,因为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没有支持,所以最后法院在认定责任的时候,考虑到杨明天知道自己没有电工证等上岗证件而答应出工,亦存在主观过错,故只让被告承担了50%的责任;证据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因素,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还可依据打卡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若没有以上证据材料,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则很难被支持。 整理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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