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本报记者胡明兵
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认定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是否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就可以免责,不负赔偿责任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读者舒某向记者反映了这样一件事,该村村民夏某在田间劳作到傍晚时分,天色渐暗,为尽快回家,他就抄近路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由于天色昏暗,他横穿高速公路时,被正常行驶的一辆小轿车撞倒,遭受重伤。
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认为,因夏某横穿高速公路导致事故发生,夏某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驾驶员丁某是正常行驶,对本次事故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现在,夏某的亲属想知道,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是否就意味着丁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呢?
记者咨询相关专家后得知,虽然机动车驾驶人丁某对事故发生不负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丁某虽然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由行人夏某负全责,但由于本起事故并非是夏某故意造成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丁某或者丁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向夏某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另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没有尽到及时维护修缮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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