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夏路发生的交通肇事伤人逃逸案件嫌疑人指认现场。文/图半岛记者孙桂东
通讯员曲海青栾心龙
10月11日,记者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今年以来,公安交警部门成功侦破伤人以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09起,累计抓获网上逃犯86人,侦破率达98.5%,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认定肇事逃逸将追刑责
交警部门表示,交通肇事逃逸难逃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逃逸者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情节严重还将受到交通肇事罪的追究,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且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据介绍,在实际办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行为人逃离了事故现场,一般认定为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经济上划不来
“从经济上衡量,肇事逃逸也划不来。”市交警支队事故预防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责任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不同,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不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机动车一般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支付。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保险公司也是拒赔相关商业保险的。
交警部门表示,交通肇事逃逸对受害人伤害极大,交警部门欢迎广大市民通过拨打122或者通过@青岛交警官微为破案提供线索。
■案例一撞伤祖孙俩就跑,无牌无证摩托10天归案
2016年8月30日晚,李沧区巨峰路工商银行门前处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辆摩托车在撞伤祖孙二人后置伤者于不顾逃离现场,性质十分恶劣。接警后,李沧交警迅速成立专案组,在案发后的第十天即9月9日成功侦破案件,将肇事驾驶人姬某某查获。
8月30日18时30分许,李沧交警指挥中心的报警声响起:“巨峰路工商银行门前处发生一起伤人交通事故,两名行人受伤,肇事车辆驶离现场。”接警后,事故科副科长展吉明带领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伤者刘某某(女,64岁,湖南省邵东县人),腰部骨折,其孙子郭某某(男,3岁)身上有轻微擦伤,事故发生的瞬间,老人护住了孩子,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场。
由于案发时间现场车流量很大,肇事车辆没有牌照,且案发路口的监控画面距离案发地点非常远,只能看出是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驾驶员,因此,侦破案件的难度非常大。
专案组自案发当晚起兵分三路,连夜同步展开侦破工作。30日当晚,民警找到了1名目击者,称肇事车辆是一辆红色无牌二轮摩托车,男性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也倒地,但是起身后立刻开车逃离现场。
9月9日,专案组民警赶到辽阳东路李家下庄先后走访10余家企业,当排查至典韵堂红木家具厂时,经厂负责人辨认,该厂职工姬某某(男,25岁,云南省宣威市人)与视频照片中嫌疑人相貌十分相似。民警立即现场对姬某某进行了询问。最终在民警强大的思想攻势和科学的证据链面前,姬某某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至此“8.30”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此时距离案发刚好10天。
交警李沧大队事故科的讯问室里,姬某某低下了头,面对因涉嫌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为自己带来的2400元罚款、行政拘留20天的处罚,而对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将取决于接下来伤者的伤情鉴定。
■案例二
肇事伤人后逃逸
一个小动作“出卖”了他
2016年9月4日晚,市北区宁夏路五星电器门前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伤人逃逸案件。市北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连夜组织警力开展逃逸侦破工作,成功锁定肇事车辆和肇事人,肇事逃逸驾驶人冯某迫于压力,9月8日到市北交警事故科投案自首。
9月4日23时10分许,市北大队指挥室接到群众报警,在宁夏路五星电器门前,一辆红色小型轿车被一车辆撞击后,车辆失控,车前头又与停在路边的大客车相撞,致红色小轿车车内两名乘客受伤,肇事车当场逃逸。市北大队事故值班民警唐继刚,协警郭锦源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现场受害人向民警称,因事发突然,只记得肇事车是一辆黑色的车,车型与车号都没看清楚。为了迅速侦破案件,大队立即组织精干力量,由刘卫国副科长带领民警李卫、刘军、刘新伟连夜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民警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多处监控,发现因事发现场正好处在监控摄像头下方,没有监控摄到事发过程,只摄到事发后车辆行经的情况,监控显示红色轿车被撞失控后,紧接着一辆白色SUV商务车与一辆黑色轿车相继驶过事发地点。通过民警对视频监控反复观看,对这两辆车的行驶状态、速度认真分析,科学研判,并抓住白色SUV商务车在行驶中有一刹车动作的这一细微特征,民警认为因事发突然,受害人提供的肇事车是一辆黑色车辆的线索不一定正确,初步判断这辆白色SUV商务车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民警通过对该段时间节点内驶过胶宁高架路智能交通卡口的大量车辆行驶信息进行认真比对,准确掌握了白色SUV商务车的车号鲁BV6×××。民警马上通过电话与车主冯某进行联系,通过政策攻心,冯某在电话中承认他是9月4日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肇事人,对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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