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廖某夫妇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在陆某夫妇挖建的蓄水池玩耍时不幸意外溺水身亡,双方因经济赔偿问题而对簿公堂。近日,这起原告廖某夫妇诉被告陆某夫妇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扶绥法院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2年被告陆某夫妇在位于离村不远的耕地上挖建了长、宽、深分别为18米、9米、6-8米左右的水池,水池四周已设置安全防护栏,但未设置任何危险警示标志。2015年10月18日下午15时许,原告廖某夫妇一对双胞胎儿子越过水池防护栏到水池玩耍时溺水身亡。原告以被告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一方面安慰原告激动的情绪,对其失去年幼的孩子表示深切的同情,另一方面耐心地对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讲解《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被告认识到自己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过错行为与事故的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原告清楚地认识到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却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理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使原告认识到自己的双胞胎儿子作为接近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到水池玩耍有危险应具有一定的认识,其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理应对事故的发生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也作出了适当的让步,同意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0000元,至此案件有效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吴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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