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南(广州)
10月21日,南朗镇崖口村海边围堤附近一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上围堤落水身亡。(10月24日《中山日报》)
酒文化根深蒂固,“无酒不成宴”的观念也深入人心。在酒桌上,劝酒最为常见,不管能不能喝、愿不愿意喝,同饮者总会想出各种理由让被劝者“再干一杯”。于是,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就屡见不鲜。
现实生活中,因劝酒而致人酒驾、醉驾者,引发悲剧或者意外被追究责任的并不少见。2014年3月17日傍晚,张某与刘某等5人在安徽泾县某山庄聚餐,并在一起共同饮酒,导致张某醉酒,醉酒后,张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翻车死亡。最终,法院认为,刘某等人未尽到应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对张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酒精具有毒性作用,大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为避免伤害,要求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互劝告、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此为民法上的“附随义务”。如果劝酒者明知被劝饮者饮后还要驾车,仍劝其饮酒,酒后仍放任其去驾车,即构成民法中的过错。所以,同饮者对酒驾者因醉驾肇事甚至醉驾身亡也应承担责任。
该男子因醉驾而落水身亡,那4位与其一起聚餐并喝下大量啤酒的朋友显然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笔者以为,这4位朋友对该男子因醉驾而落水身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须知,如果这4位朋友制止其饮酒或全力阻止其醉驾,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
当然,除了对醉驾致死而追究同饮者的责任之外,笔者期待,警方在查处酒驾时,若也能追究同饮者责任并能坚持下去,酒驾治理就更具威慑力,必然能减少甚至杜绝酒驾、醉驾等行为,让道路交通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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