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员枪击砸车男,引发广泛关注。
10月27日,广东东莞街头发生惊人一幕,一名男子持砖追砸一辆运钞车,押运员对其警告无效后开枪射击,致使男子当场身亡。这起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大网友就押运员开枪以及一枪致命是否合理,到底何种情况下押运员才能开枪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记者就公众普遍关心的多个焦点,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街头枪响】男子追砸运钞车遭枪击
10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乌沙环南路上,随着一声枪响,一名江西男子当场倒地,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很快,东莞市长安镇政府通报此事:当天中午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据了解,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砖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事发次日,东莞长安镇政府官方微博发布通报: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男,30岁)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命案发生后,有消息称被击毙的男子黄某是因为骑车和运钞车发生刮擦,才追砸对方的。不过,广东当地媒体记者实地走访事发现场附近20家商铺数十位目击者,并查看监控录像,初步证实死者黄某事发前并未乘坐任何诸如电单车、摩托车之类的交通工具。上述消息也暂未得到警方证实。
【深度追问】押运员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俊华表示,根据央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中明确: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开枪:
●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
●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
●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
●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
即使开枪,是否有必要一击致命?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进针对该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方面进行剖析。
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规定还明确,开枪也是有限度的,即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
王进认为,该案中,被枪击男子确有过激行为,但并未对被押运物品造成实质性侵害,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开枪并不是解决危险的唯一办法。本案中运钞车押运人员开枪的行为,无疑违反了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这一规定。
非开枪不能自卫,有无清晰界定?
涉事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车上护卫人员多次警告无效,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王进认为,虽然运钞车公司认为押运员开枪是符合规定的,但就该案而言,押运员开枪程序上仍有两大疑点待解,一是押运员开枪时面临的危险,是否到了“非开枪不能制止或自卫”的程度;二是法律法规“开枪射击只限于使不法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押运员开枪致人死亡,是否已经超越此限度。这些疑点,有待警方调查。
如果押运员在不应开枪的情况下开枪致人死亡,就属于枪支使用不当,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然而,有关专家也指出,现实当中,哪些属于“非开枪不能制止或自卫”的情形,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清晰界定。 据《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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