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在八大方面影响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助推第三方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一、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全功能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二、买卖支付账户、冒名开户面临严重处罚
根据新规,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的将面临严重处罚: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三、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根据新规,涉案账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账户。
对涉案账户的管理要求:1、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2、对于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的其他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开户人未在3日内向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支付机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账户使用恢复正常。同时,《通知》规定如个人确认被冒名开户的,向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后即可销户。
四、加强对可疑交易监测,杜绝可疑开户
新规还要求支付机构加强对账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将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快进快出等多种可疑特征的交易列为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同时,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
五、提出更高的实名制要求
身份证号码与联系电话号码必须一一对应。针对同一电话对应多个账户的情况,银行与支付机构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成年人预留手机号的情况,由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保持不变。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以同一手机号操纵多个银行账户。
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此外,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六、账户6个月无活动将暂停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七、坚决加大打击无证机构
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建立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是,仍有许多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支付业务。与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资金安全、业务合规、信息安全、反洗钱责任等各方面的要求相比,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是拓展业务没有门槛,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黄赌毒、洗钱等违法违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二是消费者资金安全缺乏必要保障。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三是在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件。四是无底线竞争,严重扰乱支付服务市场秩序。
八、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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