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向军原本为了解决住房困难人群住有所居的经济适用住房却被拿来出租牟利。9月1日下午,上海一中法院判决:张女士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同时另行下达决定书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沪上法院首次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喊停”了经适房出租行为。(9月3日《新闻晨报》)
经适房的精准投放、安置与使用,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正义,无论是不符合条件的人冒领冒用,还是符合条件的人擅自挪作他用,都有违国家政策本意,应予以纠偏叫停,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年6月,张女士将购得的经适房出租给齐先生居住使用。这不仅违反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还违反国家经适房管理规定,属于违约行为,而且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同时,《民法通则》第13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只是实践中,法院很少在认定法律行为无效后,主动采取收缴违法所得的措施,使这规定成为“睡眠”条款。因而,上海法院判决张女士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且进行民事制裁,对相关租金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一做法不但是正确的,也具有鲜活的司法标本价值。
目前社会上经适房出租牟利现象较为普遍,上海法院首次以民事判决和制裁决定的形式,“喊停”经适房出租行为,是对经适房违规使用乱象的依法纠偏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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