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的福绵老板唐某,9月16日在福绵区法院接受了审理。9月23日,福绵区法院对该院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罚金3万元。
福绵区某水洗厂诉被告人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法院判决唐某支付某水洗厂服装水洗加工费594984.7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水洗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唐某尚欠水洗厂水洗加工费253000元。
在此期间,唐某在福绵镇福西村设立了某服装厂,并从福绵信用社借款50万元,且分数次归还贷款利息。法院认为唐某有抵押财产用于借款,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存在有能力偿还而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2015年,福绵区法院两次向唐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唐某拒绝报告,且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唐某因逾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福绵区法院拘留15日。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唐某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全部执行款26.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因逾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处以司法拘留,但仍不吸取教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处罚金3万元以作惩戒。
(记者黄清通讯员关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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