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就此事,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胜认为,首先,这是一起因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纠纷。由于咬伤孩子的狗属于流浪狗,它没有自己的主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可以推定物业公司为管理者,负有对小区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流浪狗进入小区后,被害人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根本不可能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然由于小区物业疏于管理,对进入小区的流浪狗未及时发现和进行处置,导致行人被咬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物业公司对安全保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流浪狗咬伤业主,且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因此,物业公司应对行人之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物业公司称其在对小区内对流浪狗进行清理或者管理时,遇小区爱狗人士阻挠,但物业公司并未采取报警、张贴警示标语等方式积极履行安保义务,小区安全隐患并未消除,物业公司责任并未当然免除。但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区爱狗人士有阻挠其履行管理义务之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导致流浪狗进入小区,则爱狗人士亦应对被害人之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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