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钱上网,就合伙盗窃电动车销售分赃。近日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晚上出门电瓶车不见了
2016年4月份的一天,宣州区某乡镇居民小黄晚上11点多钟准备去接朋友下班,推开家门,却怎么也找不到停在门口的电瓶车。“晚上5点多钟下班回家就停在了门口,心想既然是在家门口应该没什么人会偷,所以就没有上锁。”
小黄被盗的电瓶车才买了两个多月,连购买电瓶车的票据都还在车里。见状小黄连忙报了警。5天之后,公安机关将正准备前往网吧上网的张某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又抓获了刘某,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没钱上网去盗窃
根据张某和刘某交代,当天晚上,他们在街上闲逛时,看到一辆崭新的电瓶车停在一户人家门口,附近也没有人,而且车头也没有锁。于是刘某让张某骑在前面,自己则在后面推偷的这辆车子,因为这样被人发现的话,可以快速地逃跑。随后两人将这辆电瓶车以1600元的价格寄卖,刘某分得了1400元,张某分得了200元。案发后,这辆电瓶车被追回,并且发还给了受害人,刘某赔偿了寄卖行的1600元经济损失。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查明,因为没有钱上网,2015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刘某和张某还跑到宣州区某乡镇,由张某望风,刘某将一辆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销售。得款300元,刘某分得160元,张某分得14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赔偿购买人300元。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刘某、张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走另一辆电动车并销赃得款170元。刘某分得100元,张某70元。该案审理期间,刘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00元,并向法院交纳罚金;张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70元,并向法院交纳罚金。
身陷囹圄悔已晚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多次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协助抓捕同案人员,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分别退出全部赃款,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人的亲属代为交纳罚金,量刑时可予以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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