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某在负责公司机票订购等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票务代理公司从中牟利10万余元。案发后,王某等人均被依法判刑。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给用人单位“用人”提了个醒。
王某原系三山区某重工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1月,王某负责公司机票订购等事务时,与上海某票务代理公司业务员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向王某提议虚开机票价格,“高开部分”由王某和上海某票务代理公司五五分成。
王某见有利可图,遂在上海某票务代理公司订购共计一千余张机票。其间,作为一名普通业务员的张某“能力有限”,遂联合负责订票、与航空公司联系的同事郭某甲,且向其上级——上海某票务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汇报。
张某在廉某、郭某甲的同意下,用廉某在网上购买的空白假行程单及公司的专门打印机打印虚假行程单,并虚开行程单价格,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用虚假行程单报销机票款,某重工公司将票务款支付给上海某票务代理公司。廉某将超出实际价格的50%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余下的50%,由上海某票务代理公司与张某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分成。
截止到2015年4月,王某与张某、廉某、郭某甲共侵占某重工公司票务款21万余元,其中王某获利12万余元。因为某重工公司未支付2015年4月的票务款给上海某票务代理公司,所以2015年4月份的报销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部分1.7万元应属未遂,既遂部分为19万余元。
后张某、郭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上海某票务代理公司及王某退出全部赃款,其中王某向法院退出赃款10万元。某重工公司对四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廉某、郭某甲与某重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勾结,利用王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21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廉某、郭某甲系从犯。
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情节等,法院均以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对张某、廉某两人宣告缓刑。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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