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同学生日会上饮酒后,三名同学一起驾乘摩托车回家,不料却遭遇突如其来的车祸,三名同学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花季少女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这起事故的发生究竟是谁的过错?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因同学过生日,小静、大张、小王三人及其他同学相约至酒吧玩乐。席间,大张、小王均喝了酒。后小静打算回家,因小王骑了一辆两轮燃油车停在酒吧外,大张遂提出骑该车送小静回家,小静和小王均予同意。
后大张驾驶该燃油车,车载小静和小王,三人一同离开,途经中山北路某交叉口后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大张、小静和小王摔出车外受伤。小静伤势最重,后经鉴定其伤情为两处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张所驾驶的两轮燃油车为机动车类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属醉酒状态,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燃油车为无号牌车辆,未投保车辆保险,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张、小王赔偿其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大张在自身饮酒(醉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两轮燃油摩托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王驾驶两轮燃油摩托车至聚会地点,其系该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其在与大张等人一同饮酒之后,明知大张饮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且同乘,具有明显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小静明知大张饮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未劝阻其驾车并乘坐,后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受伤,其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上认定大张、小王、小静分别承担责任比例为50%、30%、20%。(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武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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